有证人作证书面审查是否剥夺质证权利?
我遇到一个案子,有证人作证,但法院只进行了书面审查。我觉得这样我没办法对证人进行质证,不了解这种只书面审查证人证言的方式,是不是剥夺了我的质证权利,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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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以此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证人作证的书面审查,就是法院只查看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安排证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法院仅仅进行证人作证书面审查,而不安排证人出庭,当事人就没办法对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质疑,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因为只有证人出庭,当事人才能就证人证言中的细节、矛盾等问题进行询问,法院也才能更准确地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所以,一般情况下,有证人作证书面审查这种方式是可能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的。不过,如果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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