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出具书面证言是否可行?
我有个官司需要证人证言,可证人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出庭,不过愿意出具书面证言。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出具书面证言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吗?它的效力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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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出具书面证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情况,但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其是否可行以及证明效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也就是说,如果证人存在上述法定的正当理由,并且经过法院的许可,那么其出具书面证言来作证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然而,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仅仅出具书面证言,那么该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会受到很大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证人不出庭,对方当事人无法对其进行质证,法院也难以直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书面证言的证明力。比如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那么其书面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降低;还有书面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如果书面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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