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医疗鉴定是指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判断的活动。它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明确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医疗鉴定时,患者和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对于患者一方来说,首先要提供身份证明,这就好比我们去办很多事情都得证明自己是谁一样,能让鉴定机构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其次,病历资料是关键,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检查报告等。门诊病历记录了我们去看门诊时医生的诊断、开的药等情况;住院病历则更详细,有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能全面反映我们在医院的治疗过程;检查报告能直观地展示我们身体各项指标的情况,这些都是鉴定的重要依据。此外,如果有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其他资料,比如就诊的费用清单、与医生的沟通记录等,也可以一并提供,这些可能会帮助鉴定机构更全面地了解情况。 从医疗机构方面来看,它需要提交的资料更多。除了上述患者的病历资料外,还要提供全套住院病历,包括各种护理记录、会诊意见等。同时,要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比如医院的规章制度、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