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要怎样分配?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这个原则,通常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自己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比如,患者需要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材料,以此来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治疗,并且身体出现了损害的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如果患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举证。 另外,当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固定不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可能承担举证责任,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