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举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自己受到损害,患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等证据来证明;二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例如身体上的伤害、疾病的加重等,需要有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作为证据;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这可能需要借助医学鉴定等方式来确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当患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完成举证时,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绝对固定。一般情况下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实际处理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