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医疗纠纷鉴定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重要程序。 首先来说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患者的病历资料,这是核心材料之一。病历资料涵盖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门诊病历记录了患者初诊时的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等信息;住院病历则更加详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治疗过程、护理记录等。检查检验报告能直观反映患者当时的身体各项指标,对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正确至关重要。此外,患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用于证明患者的身份信息。还有如果有相关的影像资料,比如X光片、CT片等,也需要一并提供,这些影像资料可以辅助鉴定人员更直观地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 关于手续方面。首先要向有资质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申请鉴定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鉴定机构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并组织双方对材料进行质证,也就是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之后,鉴定机构会抽取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专家组会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通过询问医患双方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最终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医患双方。 相关法律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