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例如,患者需要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等过错行为,并且因为这些过错行为导致了自己身体受到伤害。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主张这些免责事由时,需要由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 另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需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等进行举证。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和情况来确定。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当了解自己在举证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