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哪些及如何处理?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疑难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并说明处理意见。 首先是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特殊财产的归属认定存在困难,比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对于这些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其次是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问题。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召集困难、部分债权人不参与会议等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再者是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的衔接问题。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如何转换、衔接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如果在重整过程中发现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换为和解程序;反之,在和解过程中,如果发现和解协议无法履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转入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另外,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得到优先保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权益认定不清、清偿资金不足等问题。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积极协调各方资源,解决清偿资金问题。 最后,税务处理问题也不容忽视。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税务申报、纳税义务的确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等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等手续,对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