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证据规定有哪些?


在医疗纠纷鉴定中,证据规定是保障鉴定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证据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病历资料属于书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涵盖了患者的症状、诊断、治疗过程等详细信息,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至关重要。此外,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也都是常见的书证。视听资料则可能包括医院的监控录像等,能够直观地反映某些医疗场景。 其次,证据的收集。医疗机构有责任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意味着患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自己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 再者,证据的提交。在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证据。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交证据,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来说,法院或鉴定机构会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在此期限内提交证据。 最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鉴定机构或法院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会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如果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该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以得出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