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存在哪些误区?


医疗纠纷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产生争议的事件。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存在不少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医疗行为有过错就必然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仅仅医疗行为有过错,若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一后果,是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例如,医生开错了药,但及时发现并纠正,没有对患者身体造成伤害,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误区二:有不良后果就一定是医疗事故。在医疗过程中,很多因素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一些疾病本身就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即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仍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出现不良后果就是医疗事故。 误区三:医院病历不可更改,更改就一定有问题。在实际医疗过程中,病历书写可能存在笔误等情况。《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所以,合理的病历修改是符合规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医院更改病历就是存在问题。 误区四: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无法解决纠纷。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专业的参考依据,但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了解这些医疗纠纷事故的误区,有助于患者及其家属更加理性地看待医疗纠纷,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