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有哪些?


再处理医疗纠纷通常会涉及一系列规范的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协商。这是最简便的解决方式,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协商。医患双方可以直接面对面交流,提出各自的诉求和意见,尝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安排专业的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若人民调解也未能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会介入,依据相关规定对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纠纷,患者可以选择进行民事诉讼。患者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此外,在整个再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者还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这有助于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