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举证责任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起医疗纠纷打算起诉,但是不太清楚在医疗诉讼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回事。是我要拿出所有证据证明医院有错,还是医院得证明自己没错呢?想了解一下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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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医疗纠纷的官司里,哪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下面来详细解释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过去,依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意思是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受到了损害,剩下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责任就落到了医疗机构头上。这种规定是考虑到医疗过程专业性强,患者获取证据困难等因素。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有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就会倾向于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如今在医疗诉讼中,通常是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积极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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