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什么做出的?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操作可能导致了医疗事故。现在我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不清楚这个鉴定到底是由什么机构或者主体来做出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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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性质等关键问题的重要环节,明确由什么来做出该鉴定十分关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当地市级或县级的医学会来承担。这里的医学会是医学领域的专业学术团体,汇聚了众多医学专家,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来对医疗事故进行评判。 举个例子,如果在某个设区的市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争议,那么该市级的地方医学会就会受理并组织专家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专家鉴定组是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需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且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时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种情况通常是针对一些极其特殊、影响范围极大的医疗事故。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由各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来完成,不同级别的医学会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以保证鉴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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