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在婚姻期间,公公的房改房有了增值。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在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对这部分增值进行补偿呢?我不太清楚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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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能否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改房的性质。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它的产权归属通常较为特殊,一般以购买时的登记为准。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公公的房改房,其所有权人是公公,并非夫妻双方。所以,从所有权的角度,该房改房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改房的增值部分,关键在于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对该增值有贡献。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公公的房改房进行了装修、扩建等实质性的投入,使得房屋价值增加,那么对于这部分因夫妻投入而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适当补偿。比如,夫妻出资对房屋进行了大规模装修,使得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提升,这部分增值与夫妻的投入有直接关系。 但是,如果房屋的增值仅仅是由于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夫妻双方并没有对房屋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投入,那么通常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对这部分增值进行补偿的。因为自然增值是市场因素作用的结果,与夫妻双方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补偿问题,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夫妻双方对房屋增值的贡献等因素,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离婚时能否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可以或者不可以,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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