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解决医疗纠纷时确定事故责任和程度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鉴定的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意味着,既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起,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来启动鉴定程序。 其次是受理环节。医学会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予以受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在受理后,医学会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是由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组成,他们将对医疗事故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然后是鉴定过程。专家鉴定组会对医疗事故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病历、询问相关人员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过程中,专家们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学规范和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和判断。 最后是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结束后,医学会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会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还会对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等作出认定。这个鉴定结果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