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最近遭遇了医疗纠纷,医院和我各执一词。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证明医院有无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患者一方需要拿出证据,还是医院方面有责任自证呢?我很想搞清楚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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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关于有无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患者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患者需要拿出病历、检查报告等能证明医院诊疗行为有问题的材料。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等资料的义务,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就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纠纷里,患者需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如果要免责则需要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 总之,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要依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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