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过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患者只需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并受到损害,而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有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自己的损害。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举证责任再次发生变化,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此外,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涉及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其缺陷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它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变化。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