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事项都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事项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或额外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如患者因为医疗事故需要重新做手术,那么这次手术的费用就属于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它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患者原本每月工资5000元,因医疗事故休息了3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15000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这是为了补偿患者在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支出。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比如患者手术后需要请护工照顾,护工费用就可以作为陪护费要求赔偿。 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是对患者因残疾导致生活能力下降和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比如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腿部残疾,需要购买轮椅,轮椅的费用就属于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是用于处理患者后事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比如患者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那么医疗机构需要赔偿这部分费用。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这包括患者就医、转院等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患者外地就医需要住宿,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事故遭受的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