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需要向患者支付的用于弥补其损失的各类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费用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因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它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像在医院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一项。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当患者需要专人陪护时会产生此项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 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相关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有说明。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有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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