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医生可能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小失误,但我身体并没有因此受到什么损害。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医疗有过错但没构成损害的情况下,医院免责的情形都有啥,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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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时医院存在一些免责情形。首先,我们要了解医疗过错的概念,它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对于第一种情形,比如说患者明明被医生告知需要按时服药、定期复查,但患者却不遵医嘱,导致病情没有好转,即便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些小过错,但没有给患者造成额外损害,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可以免责的。 第二种情形,在紧急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时间紧迫,医生可能无法做到像平常一样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治疗,只要医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便有一些小的操作瑕疵,没有构成对患者的损害,医院也无需担责。比如在心脏骤停患者的紧急抢救中,医生可能因为情况紧急没有严格按照常规流程进行某些检查,但及时进行了关键的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最终患者没有因这些小瑕疵受到额外损害,医院免责。 第三种情形,由于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学科,有些疾病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本身就难以诊断和治疗。医生按照现有的诊疗水平进行了合理的尝试,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未造成损害,医院也可免责。例如某些罕见病,当时的医学认知有限,医生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即便存在一些诊断上的小失误但没给患者带来额外伤害,医院通常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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