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责任由谁承担?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准备去打官司,但不清楚诉讼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我患者这边,还是医疗机构,亦或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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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诉讼中,责任承担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要理解医疗事故诉讼中涉及的主要责任类型,一般包括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涵盖)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以前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现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那么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赔偿责任方面,若经过审理,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如果是由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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