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医疗纠纷中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重要程序,准确准备所需材料对于顺利进行鉴定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 首先是患者方面需要提供的材料。病历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它涵盖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这些病历资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发展、诊断过程以及治疗情况,是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此外,患者还需提供身份证明,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确保鉴定的主体准确无误。 医疗机构也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除了上述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外,医疗机构还要提交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这些记录反映了医疗机构内部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和决策过程。同时,医疗机构要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陈述材料,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诊疗经过、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观点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另外,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有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也需要作为鉴定材料提交。这些实物和检验报告对于判断是否存在药品质量问题、输液反应等情况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