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数罪并罚的法条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一条是针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对不同刑罚的并罚方式和限制做了规定。比如张三在判决宣告前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盗窃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判了7年有期徒刑,那么在7年以上12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并后减”原则。例如李四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执行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抢夺罪,对抢夺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么先将10年和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2年,由于已经执行了3年,所以李四还需要执行9年。 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原则。比如王五因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了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对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先将前罪未执行的6年和后罪的4年按照第六十九条并罚,假设决定执行8年,那么王五总共需要执行10年(前面已执行的2年加上后面决定执行的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