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该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法院在审判时对这些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首先,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张三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10年,总和刑期是2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0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35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应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由法院酌情决定。 其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李四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那么先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由于已经执行了3年,所以李四还需要再执行9年。 最后,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王五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先计算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是6年,再把这6年和新罪的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那么王五总共需要再执行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