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解释医学具体有哪些规定?
医疗事故司法解释医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适用范围**: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该解释。例如,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出现身体损伤,或者因使用医院提供的医疗产品而遭受财产损失等情况。但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类型**:
-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比如,医生在手术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且该并发症完全是由于医生的操作不当引起的。
-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例如,患者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但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主要的诊断或治疗失误,导致病情加重。
-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比如,患者因自身特殊体质对某种药物过敏,但医生在用药前未充分询问过敏史,对损害后果起到了一定作用。
-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违规操作、隐匿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比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就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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