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怎么算,工伤康复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谈谈医疗期是如何计算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也就是说,医疗期是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累计的病休时间达到规定的医疗期期限就算医疗期满。 接下来,说说工伤康复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工伤职工康复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合理调整工作岗位。若双方就工作岗位调整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总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