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精神病人,最近似乎在说要立遗嘱还要去公证。我很担心这样有没有法律效力,也不知道公证处会不会受理。我想了解一下精神病人在遗嘱公证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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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精神病人无法进行遗嘱公证。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简单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他们没办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自然也就无法准确表达立遗嘱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能进行一些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立遗嘱这种对行为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要求较高的行为,他们是无法有效完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且,公证机构在接收到精神病人遗嘱公证的申请时,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这不在公证的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这里的遗嘱人得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人,精神病人显然不符合条件。 所以,精神病人所立遗嘱不管是否经过公证程序,最终都无法以有效形式呈现。如果想立有效的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形式也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相关概念: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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