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况,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比如,有确凿的财务报表显示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当满足适用条件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一步,中止履行。即暂时停止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第二步,及时通知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方在中止履行后,要及时告知对方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如果对方提供了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了足够的抵押物或者有第三方提供保证,那么先履行方就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谨慎。因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怀疑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要尽量收集确凿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