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和公房在离婚时分割问题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家里有安置房和公房。我不知道这两种房子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心里很没底。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安置房和公房在离婚分割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解决办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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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分割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和公房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分别探讨一下它们在离婚时的分割解决办法。 首先是安置房。安置房一般是因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等原因,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它的产权性质和来源不同,在离婚分割时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如果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因个人房产拆迁而获得的,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就好比是你婚前自己的一件宝贝,因为一些外部原因换了个形式,但本质上还是属于你个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安置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者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也可以将房屋拍卖,然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接下来看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由哪一方承租。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赁使用的,可调解或判决分别租赁使用。对于不能另调房屋的,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因素,合理解决。 总之,安置房和公房在离婚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产权性质、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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