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需要排除?


在法律领域,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非所有收集来的证人证言都能被法庭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需要被排除。 首先是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这里所说的暴力,就是使用武力对证人进行身体上的强制或伤害,让证人因为害怕身体受到伤害而按照他人的意愿提供证言。威胁则是通过言语或其他方式,对证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进行恐吓,使证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也不能被采用。当证人处于这些状态时,其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会受到严重影响,无法保证其所提供的证言是基于真实的观察和准确的表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也可能被排除。个别询问证人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独立地提供证言,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干扰,从而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所取得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就会受到质疑。 最后,询问笔录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核对询问笔录是为了确保笔录内容准确记录了自己的陈述,如果证人没有对笔录进行核对确认,就无法保证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也是保障证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证言质量的重要环节。 总之,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证言才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