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夫妻双方都是军人该如何离婚?

我和我爱人都是军人,现在打算离婚。我们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不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这房子该怎么分配。另外,我们俩都是军人,这种情况下办理离婚有什么特殊的流程和要求吗?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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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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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将分别探讨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问题以及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时的离婚方式。 首先来了解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情况。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军人离婚涉及经济适用房分配时,要考虑该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双方对房屋的出资都有贡献,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经济状况、抚养子女的需求等,将房屋判给一方,同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一方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出资较多,在分割时也可能会适当多分。 然而,如果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房屋贷款,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接下来看看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时如何离婚。军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时,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应当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申请离婚登记前,双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应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应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时,若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同样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总之,军人离婚无论是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还是离婚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要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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