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司法保护是怎样的?


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为了稳定军心、维护军队的战斗力,法律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的司法保护。下面将详细介绍军人离婚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的是非军人一方。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非军人一方想和军人离婚,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 那么,什么是“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无需经过军人同意。 另外,在涉及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同时,在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上也有特殊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法律对军人离婚的司法保护是多方面的,既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非军人一方在特殊情况下的合理诉求。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