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


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涉及到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是归军人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军人离婚案件中也是如此,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双方的协议来分割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分割时要进行特殊计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比如,军人入伍时20岁,现在发放复员费50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那么年平均值就是50万÷(70 - 20) = 1万,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万×10 = 10万,这10万需要进行分割,剩下的则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另外,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同时,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也会适当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例如,会优先保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足够的居住条件等。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