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军人,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对于财产分割这一块不太清楚。我们有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还有我在军队的一些补贴和公积金等。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是如何进行分割的,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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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涉及到不同类型的财产,其分割规定也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这些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财产类型和法律规定。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军人及其配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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