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轻微伤,在接受治安处罚后还需要赔钱吗?
我和人打架,把对方打成了轻微伤,现在已经接受了治安处罚,但是对方还问我要钱赔偿。我想知道,我已经受到处罚了,还有必要再赔钱给对方吗?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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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架导致对方轻微伤,接受治安处罚后,通常还是需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这是因为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 治安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制裁,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治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 而民事赔偿则是对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即使打架者已经受到了治安处罚,但只要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医疗费是指受害者为治疗因打架造成的轻微伤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营养费是指为了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用。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所以,打架造成轻微伤,即使接受了治安处罚,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受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侵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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