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有哪些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是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主要人身权利。
首先是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这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全社会都有保护的责任,不得实施诸如杀害、伤害等危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
其次是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机能正常和心理健康的权利。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比如,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殴打,使其身体受到伤害;也不能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导致心理出现问题。
再者是身体权。身体权强调的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侵害和破坏。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能随意触碰、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另外,还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比如他们的日记、信件、个人信息等都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肖像权也是未成年人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于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更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同样不可忽视。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自然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的名誉也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有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依法维护其名誉权。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