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


在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不少容易让人陷入的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抚养费数额仅由一方决定。很多人认为自己可以随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这是不对的。抚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误区二:抚养费支付方式不可变更。有人觉得一旦确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就不能改变了。其实并非如此。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原本约定一次性支付,但支付方出现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为定期支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误区三:不给抚养费就不能探望子女。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不能因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误区四:抚养费只包含生活费。实际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随着子女的成长,可能会产生各种额外的费用,如学费、医疗费等。这些费用都应该在抚养费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分担。当这些费用明显增加时,子女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