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许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八大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很多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并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而受到不利影响。财产分割主要依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也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误区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自动离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要有证据证明。 误区三: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多分财产。虽然一方有婚外情属于过错行为,但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并不会仅仅因为这一点就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单纯依据婚外情这一证据来分割财产。 误区四:孩子判归谁,另一方就不用再管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误区五:离婚了就可以不再承担对方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承担。 误区六:产权登记是谁的,房子就归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误区七:有婚外情就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并非所有的婚外情都能要求精神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只有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误区八: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查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能免除其偿还责任。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正确认识这些误区,避免因为错误的认知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建议在遇到离婚纠纷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