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如何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和单位在工伤认定、赔偿等方面产生了争议。想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于处理这类工伤争议有哪些相关规定和办法,遇到不同情况该怎么解决,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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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争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处理工伤争议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发布相关复函,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是认定工伤争议的基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工伤争议时,有一系列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相关复函精神,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环节,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此外,对于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处理工伤争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法律环节和程序。劳动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处理工伤争议,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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