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洗钱罪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听说洗钱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在比较关心如果有人涉嫌洗钱,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追诉呢?这方面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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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一种将犯罪所得合法化的犯罪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把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赚来的钱,通过各种方式伪装成合法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不管具体涉及的金额多少,都可能会被立案追诉。因为洗钱行为本身就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比如,有人为毒品犯罪者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转移毒品交易所得的资金,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洗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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