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否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以及该怎么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人这两个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当你欠别人钱还不上的时候,别人可以把你用来抵押的东西卖掉还钱。 连带担保责任人则是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同时,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人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而连带担保责任人是保证人以个人信用为债务提供担保。所以,抵押担保本身不是连带担保责任人。 在填写相关文件时,如果是单纯的抵押担保,就应填“否”。因为抵押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不同类型的担保责任,抵押担保主要基于抵押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实现,而连带担保是保证人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还款责任。只有当明确存在连带担保的约定,保证人才成为连带担保责任人。 不过,在实际的担保关系中,可能会出现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并存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来判断保证人是否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填写时就应填“是”;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一般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填写“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