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保证担保人是否免责?


在探讨抵押保证担保人是否免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抵押保证担保的概念。抵押保证担保是指在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存在多种情况可能导致抵押保证担保人免责。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抵押人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允许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他人,那么担保人对于转让的这部分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主合同变更。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增加了债务金额,而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保证人对于增加的这部分债务无需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保证期间经过。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种情况是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主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基于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来判断。 综上所述,抵押保证担保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免责的。但具体是否能够免责,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涉及担保的法律事务中,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