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担保物权,下面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详细了解它。 首先,什么是抵押权呢?简单来说,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面,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例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子给乙做抵押,甲就是抵押人,乙就是抵押权人。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设立有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用房屋抵押,就必须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正式生效。而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像用汽车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就设立了,但如果没去办理抵押登记,当这辆车被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就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车辆。 在抵押权的效力方面,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没还钱,除了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抵押权人也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当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总之,抵押权在经济活动中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资金的融通和市场的交易安全。我们在涉及抵押相关事务时,一定要了解并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