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否对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抵押权人对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借给别人钱,别人用自己的东西(比如房子、车子等)给你做抵押,如果他到期还不上钱,你就有权处理这个抵押物。而优先受偿权,就是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如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抵押权人会优先从这些价款中获得清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如果债务人欠了A、B两人的钱,A是抵押权人,B是普通债权人。债务人的抵押物拍卖后得到了一笔钱,那么A会先从这笔钱中拿回自己的欠款,剩余的部分才会用于偿还B的债务。 不过,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比如,存在法定的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此外,如果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各个抵押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对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也要注意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