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20天是否还有效?
我和另一半之前去申请了离婚,也过了离婚冷静期,但因为一些事一直拖着没去办手续,现在已经过了冷静期20天了,不知道之前的申请还有没有效,还能不能直接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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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缓冲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有一个三十日的领证期。如果过了离婚冷静期20天,但仍处于领证期(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起三十日内),那么之前的离婚申请还是有效的,只要在剩下的10天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可以完成离婚登记。 但如果过了离婚冷静期20天,同时也超过了领证期,也就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已经超过了三十日,那么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了。此时若双方仍要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和领证期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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