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定完开庭后必须开庭吗?
我有个民事案件,法院都定好开庭时间了,但现在我有些特殊情况,想了解下定完开庭是不是就必须得 开庭,有没有可能改变安排,比如延期之类的,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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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定完开庭时间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按照原定时间开庭。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一般来说,法院确定开庭时间是经过合理安排的,目的是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案件就不一定会按照原定时间开庭。比如,一方当事人因为突发重大疾病无法按时到庭,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理由充分,法院通常会批准延期开庭。
另外,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原告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许,那么原定的开庭也不会进行。原告申请撤诉,要在宣判前提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准许。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就会终结,也就不存在开庭的问题了。
所以,民事案件定完开庭后不一定必须开庭,存在多种可以改变开庭安排的情况。当事人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与法院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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