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离婚判给父亲的,是否必须抚养孩子?
我和前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我。但现在我经济压力特别大,身体也不太好,实在没能力好好抚养孩子。我就想问问,当初抚养权判给我了,现在这种情况,我是必须得继续抚养孩子吗?有没有其他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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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以前离婚判给父亲是否必须抚养孩子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抚养的概念。抚养,简单来说,就是父母要为孩子提供生活所需,照顾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保障孩子能健康成长。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从原则上讲,如果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父亲,父亲是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 不过,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父亲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比如父亲出现重大疾病、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等,确实没有能力再承担抚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父亲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可以和孩子的母亲协商变更抚养权。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抚养权变更给了母亲,父亲也不能完全不管孩子。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且,父亲仍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也是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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