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否必须在一份合同中行使?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双方互相有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安抗辩权通常是基于单个合同而产生的。这是因为每个合同都有其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双方的履行能力和情况在不同合同中可能有所不同。判断是否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看在该具体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应先付款,乙后交货。在付款前,甲发现乙的工厂因重大事故停产,可能无法按时交货,此时甲可以在该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付款。但如果甲和乙还有另外一份服务合同,且乙在这份服务合同中的履行能力并未受到影响,那么甲不能因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情况,而在服务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多个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比如基于同一商业目的、同一交易背景而签订,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已经影响到多个合同的履行,那么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综合考虑多个合同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审查和判断,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单个合同行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