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一定要承诺吗?
我收到了别人发来的一个要约,里面说了一些合作的条件等内容。我有点犹豫要不要答应,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来说,我是不是必须得对这个要约进行承诺,不承诺会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之类的,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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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要约并非一定要承诺。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和规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比如,甲向乙表示愿意以一定价格购买乙的某件商品,这就是甲向乙发出的一个要约。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时,就构成了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规定来看,受要约人并没有义务必须对要约作出承诺。是否作出承诺,完全取决于受要约人的意愿。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承诺,此时合同成立;也可以选择不承诺,那么合同就不会成立。而且,受要约人不承诺通常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要约-承诺的过程中,要约只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提议,它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对方必须接受的效力。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例如,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事先约定,受要约人有承诺的义务。比如在一些强制缔约的情形中,像公共运输领域,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但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 总之,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要约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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