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侵害维权有哪些基本常识?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我们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首先要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表现。常见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在维权方面,第一步是收集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我们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侵害我们姓名权的相关材料。比如,对方使用我们姓名的相关文件、合同、宣传资料等书面证据;如果是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要及时进行截图、录屏等,保存好电子证据。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接下来,可以先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通过沟通,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可以向有关的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调解机构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公正的调解。 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参加庭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关于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